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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及證后管理應符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要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由國務院于2021年1月24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相關要求核心內容如下: 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